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211,2014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凃吟甄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小字第21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 2 月 17 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 3 月 12 日下午 1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 000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2, 000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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