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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316號
原 告 杜姿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靛婚禮攝影工作室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並請補正被告靛婚禮攝影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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