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8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訴訟代理人 劉士欽
被 告 黃苡芸即黃琳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30日所
宣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1, 18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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