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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廖碧貞
訴訟代理人 廖文彭
被 告 邱林初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辯論時於系爭被告所有建物占用原告所有土地面積經鑑測後,按實地鑑測結果,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其坐落於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上建造之如附圖所示1339⑴、1339⑵等面積共34平方公尺之墓園部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另因查原併列被告邱炳坤重度失智,無訴訟能力,並撤回對其同上請求起訴部分,經核均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99年12月間經鈞院民事執行處實施拍賣時(99年度司執字第49615 號),由原告標得,於100 年12月23日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案。原告標得上開系爭土地後,發覺被
告於系爭土地上建造有墓園一座,其中如附圖所示1339⑴、1339⑵等部分面積共34平方公尺無權占有原告系爭土地,經原告先後於101 年2 月15日、102 年1 月20日在其墓園張貼公告,催告其出面解決遷墓事宜,惟被告均置之不
理。
為此,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其坐落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1339⑴、1339⑵等部分面積共34平方公尺之墓園部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
㈡並提出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101年2 月15日、102 年1 月20日公告、被告系爭墓園位置圖、空照圖、原告102 年4 月22日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被告系爭墓園現場照片等為證。
三、被告抗辯:
㈠系爭墓園坐落土地,係被告之夫邱炳坤向訴外人王福雄購地後僱工興建,有讓渡書可證,且墓園之興建均係被告之
夫邱炳坤僱工建造,與被告無關。邱炳坤現因病,重度失
智,意識不清,長期居住在安養中心。
㈡並提出讓渡書(當庭提出原本後,未提出影本附卷)、邱炳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等影本為據。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之夫邱炳坤建造之系爭墓園有部分座落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1339⑴、1339⑵等面積共34平方公尺部分之事實,業經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實地鑑測屬實
,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8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稽,固堪認屬實。但查,本件原告主張,業經被
告抗辯占有原告系爭土地之系爭墓園,係其夫僱工建造,
與被告無關,而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墓園係被告所共
同建造而有無權占有原告系爭土地之事實,是原告主張被
告有興建系爭墓園無權占有其系爭土地,要難認為真實,
其據以請求被告應拆除系爭墓園無權占用部分,返還系爭
占用土地,即非有據,要難准許。
㈡況查,本件原告主張所有之系爭土地,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調閱之登記辦理資料所示,系爭土地原係由原告
與訴外人呂顯卿、呂顯森、呂顯仁、呂顯斌、陳令姣、闕
靜雯等共同於100 年12月23日拍賣取得,登記為共有,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
之請求,固為民法第821條所明定,惟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共有物者,請求返還共有物之訴,依同法條但書之規定
,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950號解釋,應求為命被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共有物之判決,不得請求僅向自己返還,其請
求僅向自己返還者,應將其訴駁回(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703號、41年台上字第611 號等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原告主張請求被告應將系爭無權占有之原告共有土地,返
還原告,亦於法未合,依上說明,亦應予駁回。
五、從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上揭民法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坐落於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1339⑴、1339⑵等部分面積共34平方公尺之墓園部分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核非正當,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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