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195,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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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李孟原
訴訟代理人 李建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竣宇(原名鍾本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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