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88號
原 告 樂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鳳玲間返還慰問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