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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27號
原 告 黃瓊儀
被 告 呂芳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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