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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81號
原 告 粘世明
被 告 程仲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繕本逕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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