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646,2014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46號
原 告 愛在歐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錦秀、劉孟彰、邱慧君、陳瑞健、汪綉華、鄭淑芬、曾佩彤(原名曾靖茹)、陳功益、林媺嫣、陳國偉、黃基炘、陳淑英、羅翊瑄、余英蕎、何登豪、簡阿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