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683,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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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林勤諺
林芊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款契約書第2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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