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415,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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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415號
原 告 簡堂
被 告 張麗馨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415 號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6 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內之熱水管線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以下簡稱3樓房屋)滲水至原告所有同址2樓房屋(以下簡稱2樓房屋)之天花板,經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9日偕同原告之丈夫即訴外人曾沐賢測試,發現確實為被告家中房間地板之排水管老舊破裂所致,經原告多次告知被告,並屢次經新北市板橋區新海里之里長調解,但兩造因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為維護原告居家環境衛生及生活之品質,故要求被告應修繕其所有之前述房屋之給、排水管,使該給、排水管不再漏水滲入原告之房屋內。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排除侵害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請求將水管漏水部分修復不漏水為止,不得再漏水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水管漏水導致被告房屋漏水,並主張被告丈夫曾沐賢曾至原告家中查看,表示漏水嚴重等等。實際
上原告係於102 年9 月初告知被告,謂之最近一至二個月間原告房屋有漏水情事,然早於原告告知漏水情事前,被
告於更早之前整修房屋,即已將水管全數更換為不銹鋼水
管;且據被告丈夫實際檢視原告房屋天花板情形,實際並
未看到漏水水滴及油漆剝落情形。按漏水原因眾多,非謂
樓下漏水即必為樓上所導致,應視漏水實際路徑而定;況
原告主張房屋漏水,然就漏水開始時間、持續時間、具體
漏水位置為何均語焉不明,僅空口斷定必為被告所致,被
告實難接受。末以原告雖主張因此造成無法睡眠,然據被
告丈夫觀之現場情形,並無原告所主張漏水情事,對於原
告所主張無法睡眠,亦令被告存疑。
(二)原告主張曾找里長協助協調,並主張里長屢次協調未果。
然實際上里長僅與被告協調過一次,且因原告並未實際舉
證證明三樓確實漏水,僅自行拍攝相片予里長,被告自無
從在無任何證據之情況下自行拆除地板檢查。
(三)實際上,被告曾於里長居間協調時,透過里長告知原告,若拆除被告房屋地板檢查確有漏水,被告願意負擔全部費
用;另一方面,如無漏水,原告應負責被告拆除及回復原
狀之費用支出。然原告表示若非被告房屋漏水,原告僅願
負擔一小部分之費用,實為被告難以接受,況漏水實際情
況為何,應由原告委請專業人士先行勘驗測量,而非單方
主張。
(四)再者,被告自102 年以來,每二個月自然水費最少為245元(102 年6 月),最多為398 元(102 年2 月),若原告主張被告水管漏水,豈有可能每月僅有100 餘元之自然水費?由此可見原告所言並非屬實,原告仍應證明房屋漏
水確因被告水管漏水所致。
(五)原告於102 年9 月告知漏水情形,表示於前一、二個月開始發生漏水。被告丈夫前往觀察,確有類似漏水情形發生
,於是詢問原告漏水情況,也告知原告漏水情況有很多種
,請他先查明漏水情形,看時間是間歇性或常態,被告丈
夫當時並舉例表示其大哥於當時也發生相同之事,他是住
三樓房間漏水原以為是四樓漏水,事後查明是五樓雨水排
水管,於三樓以下某處堵塞水管積水造成的,於是把五樓
排水管堵住就沒有漏水了。被告在幾年前因整修房屋專家
建議為了長久著想,以前建築熱水管是鐵管容易腐蝕,於
是就把熱水管全部換成不鏽鋼管,此為原告所明知亦實際
看過之事實,但原告卻一口咬定說地震也會造成,敢問原
告921 大地震至今全臺灣造成多少戶家庭漏水,還是有再發生幾次的大地震,使得被告建築物龜裂到水管斷裂造成
他家漏水?
(六)如今原告訴諸法律(說被告夫承認是他家漏水的事絕非事實,被告夫保留法律追訴權)。後原告透過里長來協調,
被告丈夫也告知里長觀察情形,依被告丈夫請教專業人士
及自身經驗,原告房屋若有漏水,亦非短時間所能造成,
原告也主動告知里長叫被告夫去修理,若非可歸責被告,
原告願意負擔部份費用,但被告丈夫告訴里長如是被告問
題決不規避責任全權負責。
(七)綜合以上原因說明:
1、被告丈夫察看原告漏水非這一、二個月內所能造成的,原告房間呈現出不尋常的原因,整體房間呈現出均勻顏色,
斑點由深至淺並未看到有漏水掉漆情形,也未有原告說漏
水使他床鋪無法睡覺情況。被告房間與原告同一間也有漏
水情形,可見應該與原告是同一地方,與被告夫轉訴他哥
哥的情況一樣,只是被告處在高處壓力往下走,並有油漆
剝落的情況,並未與原告一樣有無法解釋的地方。
2、被告丈夫請教專業解釋;
是熱水管從地板延伸至牆壁的那段容易腐蝕而漏水,主體建築物是鋼筋混凝土,水管包裹
裡面,因為沒有空細無法接觸空氣,就算腐蝕也不至於漏
水,有如自來水地下管或樓上水塔及地下涵管等,一般都
是因為牆面砌磚有空細的關係,使得水管接觸空氣造成腐
蝕而漏水,漏水不會跑到另一地方,一定是樓上水管漏水
,樓下浴室牆壁漏水,因為樓上排水管是鑽過地板經過樓
下浴室天花板,( 在走回牆壁一直往下層樓) ,被告四樓
也曾經水管漏水導致被告浴室漏水,某間房間漏水一定是
在邊間,因外圍牆面砌磚有間隙,水從某地方流過來,如
排水管,配電管,電話線路,第四台管線等,都是水很好
的路徑,房間因空氣不流通造成濕氣太重,尤其二樓陽光
照不到窗戶又緊閉形成水滴等,也都有發生的可能。
3、漏水非只有樓上或樓下關係,那要看漏水的路徑在那裡,有如前面被告夫轉述他哥哥漏水情形,相隔有兩層樓高。
4、被告也到自來水處調出以前水費單,並未有異常多出情況,且維持一定的水費,證明被告家並未有漏水的情形發生

(八)原告未查明事實真相就濫行興訟,被告為了不再浪費時間及社會成本,在此主動請求由原告去找專業來鑑定,爾後
問題不在被告,原告要負起全部工程費用責任,並賠償被
告一切損失包括精神,名譽損失等。被告整修房屋時並未
擅自更改主體建物任何地方,整修只是把地板鋪上木質板
,以及熱水管全部更換,主體建築物如有天然不可抗拒的
問題,被告無法負責。
(九)原告說現已無漏水,三樓熱水管部分仍在使用,所以被告認為應是外牆部分造成,應由全棟住戶共同處理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於103年3月7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即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履勘結果:該房屋為5層鋼筋混凝土建物之第2層,系爭房屋
緊鄰陽台房間天花板有滴水、油漆剝落,地上置集水桶盛
水,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財團法人中華營
建基金會就上開系爭房屋房間天花板滴水、油漆剝落原因
與修復方法及費用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2樓漏水係
因3樓熱水管年久失修及部份因外牆老舊、原有防水失效
所致,漏水範圍包含2樓後側臥室平頂、後陽台平頂、牆
面、廚房平頂及3樓後陽台平頂、牆面、廚房平頂各等語
,此有該會103年5月20日營建基字第103040號函附鑑定報告書(第3、4頁)附卷可憑。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內之熱水管線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
為止部分,為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將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內之熱水管線依附件所示工程項目為漏水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逾此之請求,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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