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939,2014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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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雪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關於「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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