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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968號
原 告 黃瑞娟
被 告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森族
上列當事人間 103 年度板簡字第96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 6 月 30 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 000, 000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2 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尚積欠新台幣(下同) 0000000 元未付,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0000000 元及自民國(下同) 103 年 4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 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⑴原告是第三人,當初被告是第一人,訴外人林金富是第 2人,原告是跟訴外人林金富取得系爭票據,原告並不是借錢給被告,是訴外人林金富拿票據給原告。
⑵原告當時借錢給訴外人林金富,而取得系爭支票,所以不知道訴外人林金富是否借錢給被告。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 103 年 3 月 4 日開立同年 3 月 19 日之支票一張面額為 100 萬元,另又曾於同年 3 月 14 日開立同年4 月 14 日之支票一張面額為 300 萬元,此二張票皆是向原告調借現金。
惟被告所收到之實際金額並非如原告所言之 400 萬元,且該筆款項亦並非由原告直接交付或匯入被告銀行帳戶內,故實難證明被告與原告間有債權之問題,有如原告所稱之金額,應請原告提出實際匯款證明,以資證明款項金額之真偽。
(二)對於系爭票據之真正不爭執,惟被告並沒有向原告借那麼多錢。
(三)被告當初是交給訴外人林金富借款,但是之後查帳,訴外人林金富並沒有借被告那麼多錢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原告當時借錢給訴外人林金富,而取得系爭支票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影本為證。
被告對於系爭之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惟以被告當初是交給訴外人林金富借款,但是之後查帳,訴外人林金富並沒有借被告那麼多錢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所辯是否足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
另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最高法院4 9年台上字第678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
查被告對於系爭之票之真正並不爭執,故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非執票人即原告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即被告)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即訴外人林金富)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是被告所辯應無足採,而原告之主張堪認為實在。
四、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96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0000000 元及自 103 年 4 月 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據號│付款人 │金額 │
│ │ ├───┤ │ │(新台幣) │
│ │ │提示日│ │ │ │
├──┼───┼───┼───┼─────┼─────┤
│ 1 │泰鼎鑫│103 年│HTA182│上海商業儲│100000元 │
│ │鋼鐵有│03 月 │0110 │蓄銀行新店│ │
│ │限公司│19 日 │ │分行 │ │
│ │ ├───┤ │ │ │
│ │ │103 年│ │ │ │
│ │ │04 月 │ │ │ │
│ │ │11 日 │ │ │ │
├──┼───┼───┼───┼─────┼─────┤
│ 2 │泰鼎鑫│103 年│HTA182│上海商業儲│300000元 │
│ │鋼鐵有│04 月 │0142 │蓄銀行新店│ │
│ │限公司│14 日 │ │分行 │ │
│ │ ├───┤ │ │ │
│ │ │103 年│ │ │ │
│ │ │04 月 │ │ │ │
│ │ │15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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