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1013,2014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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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王又功
被 告 劉晴玉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26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並於103年6月5 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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