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1449,2014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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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44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被 告 袁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文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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