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1552,201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亭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