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2003,20150508,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甘永昌
被 告 余寶珠
戴進智
羅家蓁
鄭慶隆
王瑞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家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之2
被 告 張武雄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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