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2257,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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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25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德政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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