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621號
原 告 邱詩惠
被 告 盧祥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時,誤將其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綜合存款帳戶內之存款新臺幣(下同)1 萬2,500 元,轉匯至被告於玉山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經通知玉山銀行板橋分行仍無法聯絡被告,且被告已提領原告誤匯之上開款項。
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給付原告上開誤匯之不當得利款項1 萬2,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其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綜合存款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受匯款之被告玉山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之顧客資料表書、交易往來明細等資料查核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上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給付上開誤匯之款項1 萬2,500 元,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