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765,2014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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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765號
原 告 劉宜庭
被 告 黃吳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其曾前向被告承租新北市○○區○○街00號前空地位置以設立攤販使用,雙方並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2 年12月1日起至103 年2 月28日止為期三個月,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0 00 元,原告並已給付被告15,000元作為押租保證金,兩造並另約定3 個月到期前不租時,可退回押租金。
嗣因原告於承租後半個月發現被告係侵占公用地違法出租,且另將隔壁攤位出租予和原告營業同性質之攤販,影響原告甚鉅,故原告僅通知被告將於租期滿1 個月後終止租約,被告亦同意終止,未料租賃契約終止後,被告並未依約返還押租金15,000元,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各1 份為證,復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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