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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原 告 儀信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芝麗
訴訟代理人 饒玉書
被 告 張清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1 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支設備周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積欠已逾一年,迄今均未清償。
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清償給付原告上開系爭借款20萬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被告101 年11月14日簽署之零用金支付憑單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1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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