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028,2014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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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薛玉妹
送達代理人 簡仕宸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竹榕即品屋企業社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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