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051,2014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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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原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正隆麗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熊裕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依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所為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正隆麗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法定代理人熊裕住同上 」 ,應更正為「被告正隆麗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法定代理人熊裕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李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劉依伶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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