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1339,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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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39號
原 告 林湘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景欽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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