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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72號
原 告 胡榮駿
被 告 劉久珠(原名劉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巷0號3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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