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黃振富
被 告 陳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柒仟元(計算式:613,000 +164,000 =777,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