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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連名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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