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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37號
原 告 鄭志強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李安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00號20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非屬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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