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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661號
原 告 板橋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純秀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簡珣律師
被 告 黃誌泰
北祥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施建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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