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羅唯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都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虹營造有限公司、玉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汪台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