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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9號
原 告 黃建福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26日上午11時41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開庭五日前提出於臺東便利商店任職起迄日之證明文件,並提出102年7月間之打卡紀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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