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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李蕙芳
相 對 人 徐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或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或抗告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或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或同法第77-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或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公示送達公告1件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或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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