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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張仁政
被 告 羅浤丞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羅浤承本人應親自到庭,並㩗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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