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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387號
原 告 何雪瑜
訴訟代理人 何素禎
被 告 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訴訟代理人 施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 103 年度板簡字第 38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7
日下午 4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狀誤載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黃崇明,爰逕更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從西元2001年11月2日起購買海外投資1萬美元,並於收到通知繳海外帳管費時,都有按時繳款,以維持海外投
資的持續性,如果中止繳納帳管費,視同放棄投資權利,
所以這幾年並無間斷累積已繳8599.69美元。
(二)民國102年1月份,海外投資以FEDEX寄達三峽耶魯,由當時的保全即被告公司代收,卻無盡責通知原告領取,也沒
有處理,無領取信件,進行退回信件動作,將信件一直壓
在他們那裡,導致原告在海外投資損失,期間原告曾問被
告公司是否有海外信件,原告出差不在期間,也分別請友
人即訴外人謝孟軒、黃暄喻到被告保全詢問海外的信件,
被告公司保全都回答沒有,原告也在這段期間用E-mail問海外投資公司,但海外投資公司回覆已通知投資者投資者
未在期間內繳納帳管費,已放棄投資權利。
直到民國102年9 月30日新的保全公司即訴外人良福保全與被告公司交接後,於民國102年10月5日聯絡原告有一份信函,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才收到該系徵信件,故請求被告公司賠償原告新台幣500000元。
為此,爰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查被告與訴外人遠雄京都社區之管理服務契約第 8 頁服務事項列表業已載明(˙˙快遞等不收˙˙)之約定,亦
即代為收受快遞物品本不屬於被告與訴外人所簽立服務契
約之範圍。
(二)被告所制列信件代收流程中業裁明(˙˙˙快遞等不代收,請住戶親自聯絡領取˙˙),則以載明快遞物品之收受
,不屬於被告契約上之義務。
(三)原告與被告兩造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已如上述,況且原告延遲收受快遞所產生之損害,即所述遭受投資損失與被告亦
無任何因果關係,原告所投資應屬每月繳交款項,當月未
收到繳款單應自行向投資單位主動詢問,原告將應注意而
未注意的過失,將整個投資風險轉嫁由被告承擔,實欠缺
法律上原因。
(四)被告業已多次通知原告領受快遞,惟遍尋聯絡不著原告,亦不可能得知據原告所指稱出國期間曾委託他人代收快遞
之情況,被告也未向社區管理中心告知出國一事,被告無
法如期領受快遞,顯為原告自身之疏忽所導致,被告實無
法律上可歸責之原因。
(五)原告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如果重要信件原告沒有收到,原告應自行去聯絡,而非全部之被告之責任。綜上所
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依被告與訴外人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簽訂之管理服務契約書係約定:...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一、
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第
十五條第一項),再依附件即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
事項之記載:
┌───────┬───────────────┐
│服務事項 │ 工作重點 │
├───────┼───────────────┤
│公共事務服務 │1.通知事項之公布 │
│ │2.電話接聽 │
│ │3.郵件、物品之代收及交付(兵役│
│ │ 通知,罰單、及快遞等不收) │
│ │.... │
└───────┴───────────────┘
各等語,此有被告所提該管理維護契約及附件影本各乙件
在卷可稽(被告答辯狀附件一參照)。足見被告公司服務
事項並未包含快遞之代收及交付,應堪認定。是被告前揭
所辯,為可採取。至證人謝孟軒之證詞尚不足為有利於原
告之認定。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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