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簡,873,2015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玲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寶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