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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相 對 人 蘇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大園鄉大埔27之3 號,而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二號西向8 公里300 公尺內側車道(即桃園蘆竹),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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