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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71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王志銘
右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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