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勞簡,49,201601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迪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以晨
上列上訴人迪露國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林以晨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