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20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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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20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理勤孝
被 告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6日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分別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系爭4門號),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共積欠遠傳公司電信費用新台幣(下同)39720元,而訴外人遠傳公司業於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9720元及自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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