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72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羅天君
被 告 許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玖佰貳拾伍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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