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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6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胡勝志
被 告 詹志鴻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二時整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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