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271,20150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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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1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玉珍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25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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