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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17號
原 告 程仕龍
被 告 吳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15日邀同原告擔任保證人向訴外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詎料被告嗣後拒不還款,經訴外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催討,原告業已將剩餘之46,467元償清,爰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46,467元及其法定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利息收據、就學貸款清償證明等件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6,4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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