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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李慧真
被 告 陳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五十分許,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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