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2809,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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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809號
原 告 吳佳俊
被 告 卜延序
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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