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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83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被 告 鄭新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零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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