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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494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訴訟代理人 廖文宏
被 告 陳祥龍
陳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壹拾元,及其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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