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540,2015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54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吳婉瑜
被 告 呂致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柒拾貳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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