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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亞太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樑
被 告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買價金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期閒,以商品買賣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欣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一樹林分公司美容產品,由被告為申請人,期付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00元,分24期檬遠,分期付款總金額為96,000元。
詎料被告自103年9月26日起未繳款(僅付8期分期款),尚積欠原告64,000元未清償,明顯已違反契約約定,業經原告屢次催繳及存證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品買賣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及相關資料、存證信函及欠款明細表、鈞院103年度司促第42264號函文、戶籍謄本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4,000元,及自10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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