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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8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複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湯珠孝
湯黃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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